攸县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县性群众体育组织,名称为“攸县跆拳道协会”,简称“攸县跆协”。

  英文名称:YOUXIAN TAEKWONDO ASSOCITION;英文缩写:YXT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攸县跆拳道运动的专业人员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诚信规范,建设诚信单位。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中国、世界跆拳道高峰,为攸县争光;增进各地跆拳道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各省、市级跆拳道协会及中国跆拳道协会等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攸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管理部门文体广播局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投资者为陈葵,投入活动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地址设在攸县交通北路5号四楼。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职责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二)研究、拟定全县范围内跆拳道运动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
  (三)负责举办竞赛活动组织协调。促进各省市交流,增进与各地和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友谊;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省市性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跆拳道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跆拳道运动媒体传播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选拔推荐跆拳道省、市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跆拳道县队、县青年队和县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及参加省市和国家级跆拳道比赛;
  (七)负责跆拳道各类活动以及教练员出县任教的选拔、运动员到外县训练、比赛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负责对全县各类跆拳道的培训、道馆(场)和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本团体可接纳全县各学校、各俱乐部和其它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为团体会员;对于热心支持攸县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职责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
  (四)团体会员必须为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
  (二)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本团体各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划分界定)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领导和管理权。本团体只承认上述各团体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跆拳道协会,同时该跆拳道协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本团体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本团体相关义务;
  (二)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协会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本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选举本团体领导班子;
  (六)决定本团体的中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执委)组成,常务理事人选由本团体会长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本团体也可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和荣誉顾问职务。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个人、企业、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本团体事业发展,对本团体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团体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本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第三十条本团体自行审定聘请国内外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常务理事和本团体协会基金特邀副主任。本团体聘请特邀副主席或其它名誉职务以及奖励事项的确定,由本团体向所挂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1位会长、3位副会长、1位秘书长、11位执委和1位顾问,顾问可由副会长兼任。特邀职务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二条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本团体秘书处提出意见报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省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会费;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

  (一)会员的会费按《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收取;外籍个人会员会费按有关国际惯例收取;
  (二)未交纳会费者将被终止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2/3以上同意方可恢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专项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设立下列专项委员会。

  (一)技术委员会;
  (二)竞赛委员会;
  (三)段位审批与考试管理委员会;
  (四)教育与道馆发展委员会;
  (五)宣传委员会;
  (六)攸县青年与少年儿童训练发展委员会;
  (七)纪律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各专项委员会的详细工作职责另行颁布实施。

  第四十四条专项委员会的组成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团体主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产生。

  第八章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团体独有财产,未经本团体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批准使用本团体会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及其团体会员举办跆拳道竞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发布)权归本团体所有。

  第九章比赛和活动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分水平管理。

  (一)全县各正式比赛、中国跆拳道协会托本团体举办的比赛及各种形式的县级跆拳道活动,由本团体直接管理;
  (二)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以及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和活动,由其自行管理,但事先必须向本团体申报并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四十八条非本团体团体和个人会员以及未在本团体注册的单位、个人,不得参加本团体及会员协会间举办的正式跆拳道比赛和各类活动。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归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8年4月26日
0731-24808277 Mobile code Mobile code